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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2003-10-30   本站原创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件

    黄人劳[2001]51号

    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黄委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使专家组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全河安全生产工作,我委制定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围绕专家组的工作任务,积极支持专家组的工作,使之在促进全河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件: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委会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全河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在委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和调研;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认真、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二) 具有中级(或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从事相关专业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的岗位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 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熟悉事故调查程序和事故隐患评估的工作方法,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 在履行职务期间,有权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发现危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或立即向黄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二) 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评估;

    (三)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四) 参与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的实施和竣工验收,以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技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咨询与鉴定;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在委属各单位选拔、推荐的基础上,由委安全生产委员会聘任,发给专家证。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根据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各专业组应定期召开专业组会议,就本专业全河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讨,对有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事故调查、隐患评估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 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执行委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的任务时,直接对委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并组织各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为专家组成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专家组的活动经费由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预算,由委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组成员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黄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