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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

2003-10-29   本站原创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它的任何分会或成员处的证人经宣誓或不经宣誓作出正式证词。

    (2)每个部门、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的办事机构,包括独立机构,在工人补偿委员会正副主席的要求下,都有向工人补偿委员会提供为执行本节所赋予的职责所需要的情报义务。

    第六条 根据工人补偿委员会所采用的某项法则和条例,主席有权:

    (1)任命执行总监或其他所需要的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报酬,不用考虑美国法典标题5关于在竞争性服务中人员任命的规定,也不用考虑有关分类和工资等级总表标题下第51章和第53章第111分章的规定,但不得超过该标题第5332节下总表内GS—18的最高等级。

    (2)取美国法典标题5批3109节授权限度以内的临时性和间歇性服务。

    第七条 工人补偿委员会被授权可与联邦或州的机构、私营公司、协会、学校和个人为了研究、调、提出报告和其它履行它的责任所需要的活动订立合同。

    第八条 工人被偿委员会的成员按美国法典标题5第5332节GB—18规定的日工资标准和他们作为工人补偿委员会成员的天数,接受应得的报酬,并有权接受旅费补偿。生活津贴和其它为履行工人补偿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所带来必需的费用的补偿。

    第九条 为执行本节各条款的需要,授权拨给一定款项。

    第十条 在向总统递交最终报告后的第90天,工人补偿委员会终止存在。

    为小商业者的经济援助

    第二十八条 第一条 前经修定的小商业法第七节第二条,现作如下修正——

    (1)抹去“第(5)款”末的名点,插进“第十条和”代替;和

    (2)在第(5)款之后,加进下面第(6)款:

    “(6)如管理处决定:帮助任何一个小商业者增加或更换设备装置,或改变经营,以求符合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六节颁布的标准。或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十八节批准的州计划中所采用的标准,而且这样做是需要的,合宜的;不然,该小商业者很可能要蒙受相当大的经济损害。管理处可给予一定贷款(直接、或与银行合作。或通过协议由其他贷款机构即时或随后提供)”。

    第二条 前经修定的小商业法第七节第二条第三名。现删去第(3)款后的“或第(5)款”。插入一个逗号(即,)后跟以“第(5)款或第(6)款”。

    第三条 前经修定的小商业法第四节第三条第(1)款在“第七节第二条第(5)款”之后,插入“第七节第二条第(6)款”。

    第四条 为了实现修定后的小商业法第七节第二条第(6)款的目的(根据修定了的1965年公共工程和经济发展法第202节的条款修定),也可以拨给贷款或保证贷款。

    增设劳工部部长助理

    第二十九节 第一条 前经修定的1946年4月17日法令的第二节(60法令91)(29美国法典553)现修定如下:

    (1)删去该节第一句中“4”,插入“5”以代替之;和

    (2)在它的末尾,加进下面的新句“部长助理之一、应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劳工部长助理”。

    第二条 美国法典标题5第5315节第二十条,删去“第(4)款”,插入“第(5)款”以代替之。

    增加职位

    第三十节 美国法典标题5第5108节第三条作以下的修改:

    (1)抹去第(8)款末的“和”字;

    (2)抹去第(9)款末的句号“。”以分号(;)和“和”字插入代替,和

    (3)紧接第(9)款,加下面的新段:

    “(10)(一)根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和步骤,劳工部长可按GS—16、17和18工资级别规定在劳工部内增加25个职位以履行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卫生法赋予他的责任。”

    “(二)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和步骤,可按GB—16、17和18工资级别规定,安排10个职位履行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卫生法赋予它的职责”。

    紧急定位信标

    第三十一节 1958年联邦航空法第六十一节修改时在其末后,插进下面这段新的条文:“紧急定位信标”

    第四条 (1)除本条第(2)款关于飞行器的规定外,根据本节最低标准,要求在下列装置上必须设置紧急定位信标:

    (一)在本条制定一年后制造完成或进口到美国的任何用于空中贸易的有固定机翼和动力装置的飞行器上;

    (二)在上述日期后3年内用于空中贸易的任何有固定机翼和动力装置的飞行器上;

    (三)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喷气式飞机、空中动输的飞机(除了出租飞机或包机、军用飞机、训练机(不包括能飞出基地20英里以外的飞机)和空中喷洒化学药品的飞机。

    可分性

    第三十二节 倘本法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运用到某人或其种环境时不生效,则法令的其余部分运用到其他人,其它环境,也将从而无效。

    拨 款

    第三十三节 为贯彻执行本法,第一会计年度,可拨给以国会认为是必要数额的款项。

    生效日期

    第三十四节 本法令制定120天后开始生效。

    1970年12月29日批准

    立法历史

    众议院报告:91—1291号、连同H·R·16785(教育和劳工委员会)和91—1765号(协商委员会)。

    参议院报告:91—1282(劳工和公众福利委员会)。

    国会纪录:116卷(1970):

    10月13日、11月16日、17日参议院讨论并通过;

    11月23日、24日众议院讨论并通过、修正,代替H·R·16785;

    12月16日参议院同意会议报告;

    12月17日众议院同意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