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有资格被任命的人,他们包括1名或几名技术人员专业组织的代表,或在职业安全或卫生方面有专长的人和1名或几名国家承认的标准制定组织的代表,但这样委派到该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联邦和州机构委派到该委员会的人数。顾问委员会的任命人员中来自私人方面的,应根据美国法典标题5第3109节,与顾问或专家一样付给报酬。如某一个州的卫生安全机构的代表成为顾问委员会的成员,部长应付给那个州以足够弥补那个州为此导致的实际费用开支损失的。这些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雇主和雇员的代表除外)对任何提议中的法则都不能涉及经济利益。
第三条 部长为履行本法令所赋予的职责有权:
(1)经任何联邦机构的同意,有偿或无偿地使用这个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经任何州或它的分支机构的同意。有偿地接受和使用这个州或它的分支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
(2)根据美国法典标题5第3109节所授予的权力,雇佣专家和顾问或他们的组织,这种合同可每年更新。给所雇个人以补偿,包括旅行期间费用和他们离开家或通常工作地点的旅差费用(包括每天的生活维持费)。但不得超过美国法典标题5第5332节的GS—18级限额,并根据美国法典标题5第5703节的授权。给在政府中被断续性雇佣的人员以补偿。
视察、调查和纪录保存
第八节 第一条 为了实现本法令的目的,部长向占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代理人出示有关证件后有权:
(1)在合理时间内不容延误地进入某一雇主雇佣的雇员正在工作的工厂、车间、机关、建筑地工、或其它地方、工作场所或工作环境。
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其它合理的时间,在合理的范围内和方式下视察和调查这些地方和全部有关的工作条件、建筑、机器、仪器、装置、设备和那里的材料,并可向这些雇主占有者、经营者、代理人中的任何人或雇员提问。
第二条 部长在根据本法进行视察和调查中,可以要求证人到场作证并在宣誓后提供证词,这些见证人应该象在美国法院中作证的证人那样付给费用和按里计数的旅费津贴,如果有人蔑视不发行或拒不服从这种命令,任何美国地方法院只要在司法管辖的境界内,能找到该人居住或做买卖,在部长的要求下,法院有权对此人发出命令要求他前来就调查或询问的事情提供证据和证词。如不服从法院这一命令,该法院得按蔑视法庭罪惩罚此人。
第三条 (1)在劳工部长和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合作下为贯彻执行本法令的需要,或为积累充实有关职业事故和疾病的原因和预防的情报资料,可制定条例,规定每个雇主都应把他涉及本法令的各项活动作出记录,妥善保存,以备部长需要时查阅。为了使本款条例,要求雇主,能过张贴公告或其它适当的手段通知雇员,使他们都能得知根据本法令,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包括适用的标准。
(2)部长在和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合作下制定条例,要求雇主对由于工作而造成的死亡、伤残和疾病,除只需简单处理无需治疗的轻伤,丧失知觉,工作和行动受到限制,或调做其他工作的情况外,都应保持有准确的记录并定期报告。
(3)部长在和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合作下,应颁布条例要求雇主对雇员暴露在那些根据第六节的规定需要进行监控和检测的潜在有毒物质和有害物理因素下等情况保持准确的记录。这种条例还应有适当的条款规定每个雇员或以前的雇员能使用这种记录,查看他自己暴露在有毒物质或有害物理因素下的实际情况,每个雇主应立即通知任何过去或现在正暴露在有毒物质或有害物理因素下,业已超过根据第六节所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浓度范围或限值的雇员,通知每一个这样的雇员应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四条 部长和卫生、教育、福利部长或一个州的机构根据本法令取得任何情报应尽量减少雇主的负担,特别是经营小商业的雇主,应把为了得到情报而花费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尽可能地减少到最大限度。
第五条 遵从部长颁布的条例,应使雇主代表和雇员授权的代表有机会陪同部长或他的授权代表在对任何工作场所进行第一条所规定的视察和调查时,予以协助。如果那里没有雇员授权的代表,部长或他的授权代表应和合理人数的雇员磋商有关该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问题。
第六条 (1)任何雇员或雇员的代表相信,存在着违犯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和危害身体的威胁,或存在着某种紧迫的危险,可以通知部长或他的授权代表对这种违犯或危险进行视察。任何这种通知应只采用书面的形式,讲明通知的理由和根据,并由雇员或其代表签字,在视察前把一份副本送给雇主或其代理人。如通知人要求,则在副本上或其他任何根据本节第七条所作的公布的记录上,不能泄露通知人或所涉及到的具体雇员的姓名。部长在收到这种通知后,如部长认为有理由相信有那样的违犯或危险存在,他应根据本节条款尽可能快地进行专门视察,如部长作出决定没有理由相信有那样的违犯或危险存在,他应以书面把这个决定通知雇员或他的代表。
(2)在对某工作场所进行视察之前或当时,该工作场所的任何雇员或他的代表,可就他们有理由相信,存在于该工作场所的违犯本法令的事项用书面通知部长或任何负责视察的部长代表。根据条例规定,部长应采取检查的方式非正式地检查部长代表有无拒绝为任何这种被指称的违犯事项签发传票,并给要求进行视察的雇员或他们的代表一个书面意见,说明部长对该案件所作最后处理的理由。
第七条 (1)部长和卫生、教育、福利部长被授权将所有根据本节规定收到的报告或情报资料汇编分析,以及或以摘要形式,或以详细报告形式加以公布。
(2)部长和卫生、教育、福利部长应各自制定出为履行本法令赋予他们的职责所需要的法则和条例,包括对某一雇主的企业进行视察的法则和条例。
传 票
第九节 第一条 经视察或调查,部长或他的授权代表相信雇主违犯了本法令第五节的要求,或根据本法令第六节所颁布的任何标准、法则或命令,或根据本法令制定的任何条例,他应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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