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交国际发[2002]328号)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8(73)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FSS规则)。与此同时,IMO还以MSC.99(73)号决议通过了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修正案。在通过此项修正案时,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FSS规则必须在上述修正案生效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按照安全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因此,FSS规则也于同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上述修正案的规定,FSS规则为强制性规则。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FSS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