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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2005-01-07   GB50160-1992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径、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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