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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0-1989

2005-01-11   GB11660-1989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炼铁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炼铁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炼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3.2 炼铁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 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