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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005-01-13   GBZ158-2003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图形标识

  4 警示线

  5 警示语句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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