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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GB5833-86

2005-02-21   GB5833-86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本规程适用于橡胶加工的配炼车间。

  配炼车间包括橡胶及配合剂的输送、加工、配料和炼胶等生产工段(序)。

  1配炼车间

  1.1车间空气中混合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1.2车间内应有通风设施。

  1.3车间内必须存放袋装、箱装、桶装的粉料时,应存放在规定的地方。

  1.4车间内的墙面及地面应采用便于清理的材料。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粉尘。

  1.5车间应设休息室、存衣室、更衣室、淋浴室。不得设浴地。

  1.5.1休息室应保持整洁,空气新鲜。饮食及用具应放在休息室内。

  1.5.2存衣室、休息室、厕所等应在适当的位置设非手动开关洗涤池。

  2防尘措施

  2.1炭黑从仓库到炼胶投料,宜采用密闭输送(如气力输送、集装箱输送等)、自动称量、自动投料装置。

  2.2纸袋包装炭黑,宜采用密闭解包装置。在解包投料处必须设除尘系统。废纸袋应有处理措施。

  2.3粉料加工和配料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操作地点必须设除尘系统。小药配料宜采用自动称量。

  2.4密炼机、混炼用的开炼机必须设除尘系统。

  2.5密炼机采用人工投料时,炭黑等粉料宜采用聚乙烯包装,连袋投入机内。

  2.6压片机必须根据国家粉尘排放标准,设置除尘系统或排尘系统。

  2.7应根据国家粉尘排放标准,选择除尘器和确定排风口高度。

  2.8进风口宜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0m,排风口高于进风口6m以上。

  3个人卫生与防护

  3.1人工配料,投料和检修除尘系统及排尘系统时,操作者必须穿戴好防微粒口罩、手套、防尘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3.2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经常清洗、保持整洁。

  3.3严禁在生产场所饮食,饮食前应洗手、漱口。

  4管理

  4.1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工,调入岗位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平时应定期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有不适应者应排适当的工作。

  4.2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防尘知识及有关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4.3空气中粉尘浓度应采用滤膜法测定。主要岗位每月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应整理归档,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4.4每季度应检测一次除尘器效果,达不到设计规定时必须及时检修。

  4.5有橡胶加工配炼车间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

(补充件)

  A.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或“不准”。

  A.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硬性规定这样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A.1.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程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B

名词术语解释

(补充件)

  B.1混合粉尘

  配炼过程中飞扬在车间空间的各种有机和无机(不含白炭黑)粉状配合剂的粉尘称为混合粉尘。

  B.2通风设施

  供给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内空气和排出、净化室内含尘的空气,以创造安全、卫生条件的通风系统统称为通风设施。

  B.3除尘系统

  由排风罩、排风管、除尘器、排风机等组成的,能将粉尘直接从发生源附近排走,并将含尘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后排入大气,不让粉尘污染车间内外环境的通风系统称为除尘系统。

  B.4排尘系统

  由排风罩、排风管、排风机等组成的,能将粉尘直接从发生源附近排走,不让其污染作业周围空气的通风系统称为排风系统。

  B.5除尘器

  指能将含尘空气进行净化处理的装置称为除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