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

2005-04-25   DL409-91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及以下者。 

  1.5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5.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1.5.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5.3 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 F),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6 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查看全文点击这里(本文件为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