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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GB4793-84

2005-04-26   GB4793-84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电子测量仪器及其附件,以及非电子测量仪器用的电子附件。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EC 348(1978)《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第二版)。

  本标准规定对地放电应在关机后立即测量;对微波辐射规定了测量距离和测量方法。

  由于编辑性修改的条款较多,凡涉及到增加、删去等内容,均在所在页面最下方阐明。

  1 概述

  1.1 范围

  1.1.1 本标准适用于下述交直流供电的仪器:

  --电子测量仪器;

  --电子测量仪器的附件,包括辅助仪器和供电仪器;

  -非电子测量仪器用的电子附件。

  1.1.2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仪器

  室内使用的基本影响量的额定使用范围1)

  --温度:5-40℃;

  --大气压力2):70.0-106.0kPa(700-1060mbar)2);

  --相对温度:20%-80%3)。

  上述规定是仪器的安全工作条件,这些仪器有时可承受5--10℃的温度条件,而不降低其安全性。

  对于在更为严酷环境条件下使用的仪器4),其安全要求另行制订。

  在特殊场合,如煤矿、飞机上使用的仪器,及防滴水、防溅水的仪器,可提出不同的要求或附加要求。

  1.1.3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用的电子测量仪器5)。

  1.1.4 使用在离子辐射情况下的电子测量仪器其附加安全要求,见IEC 405。

  1.1.5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某些含有电子器件的直接指示型仪表和记录型仪表,或这类仪表的部件(见3.2);

  b. 额定供电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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