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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

2005-04-26   GB6720-86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的条件和方法。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用起重机、龙门起重机、装卸桥、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固定旋转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的司机。

  1司机条件

  1.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2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m以上,两眼视力各不低于1.0),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疒间、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培训、考核、发证

  2.1培训

  a. 由省、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

  b. 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c. 专业(技工)学校培训;

  d.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2.2考核

  a. 培训期满,由省、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b. 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试均为百分制,各六十分及格。

  2.3发证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还须在实际驾驶的起重机上实习一至三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地、市劳动部门核发本机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2.4轮胎起重机和兼作起重作业的汽车起重机司机,除按规定考取驾驶执照外,还必须按本标准培训、考核、发证。

  2.5本标准未包括的起重机司机,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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