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 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 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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