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生活用、工业用固定式蒸汽锅炉。
1蒸汽锅炉的基本参数
1.1蒸汽锅炉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蒸汽锅炉基本参数
1.2本标准中的额定蒸发量,对于小于6t/h饱和蒸汽锅炉是20℃给水温度情况下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对于大于或等于6t/h饱和蒸汽锅炉及过热蒸汽锅炉是105℃给水温度情况下锅炉的额定蒸发量。
2.锅炉设计用给水温度
2.1锅炉设计时的给水温度分20℃、60℃、105℃三挡,由制造厂在设计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其中之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利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耀鑫。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1921—80《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作废。
GB1921-88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编制说明
1.GB1921-80《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是我们工业锅炉行业的基础标准之一,涉及面广,为贯彻国发(1984)28号文《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要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制,故需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修订是按(86)电综研字第254号文要求而进行的。修订时,根据原标准几年来执行的情况,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2.根据GB3100-82《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的规定,压力单位应用帕[斯卡],单位符号为Pa,或帕的十进倍数,本标准中采用兆帕(MPa),即1MPa=10^6Pa,这样1MPa=10.197kgf/cm^2,因为锅炉压力参数要在锅炉铭牌中表示,为使锅炉铭牌不致出现过多的小数,本标准中的压力参数等级定为0.4;0.7;1.0;1.25;1.6;2.5MPa六档,相当于4.079;7.138;10.197;12.746;16.315;25.493kgf/cm^2,除1.25MPa压力级比原标准13kgf/cm^2降低2%以外,其余都比原标准中相应的压力等级提高2%,对于采用1.25MPa压力级,而不采用1.3MPa压力级,主要是考虑到4t/h13kgf/cm^2水火管组合式快装锅炉管板强度满足不了1.3MPa的要求,否则将要增加管板厚度。由于该种锅炉量大面广,增加管板厚度影响太大。当该标准实施后,锅炉的强度计算,应按此压力参数进行计算。
3.本标准中额定出力在讨论稿中采用了热功率单位Mw,经广泛征求意见,有些单位来函反映,额定蒸发晕(t/h)也是法定计量单位,已沿用至今,人们较为习惯,用热功率Mw不太熟悉和方便,且国际上也有国家用蒸发量表示的,放在本修订稿中仍用蒸发量表示锅炉出力。
4.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给水温度有关,随着给水温度的改变,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将作相应的改变。原标准中对锅炉额定蒸发量的评定,没有绘出统一的给水温度,这是不够合理的,本标准中对评定额定蒸发量的给水温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小于6t/h饱和蒸汽锅炉和过热蒸汽锅炉规定为20℃,对于大于或等于6t/h饱和蒸汽锅炉和过热蒸汽锅炉规定为105℃。
5.由于过热蒸汽温度偏差在JB2816—80《工业锅炉产品技术条件》中已有规定,且它不属于参数系列标准规定的范围,故在本标准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6.锅炉的设计燃料应与试验燃料一致,这在JB2816—80标准中已有规定,故本标准中亦取消了这一规定。
7.本标准对原标准的参数规格作了如下的调整:
7.1取消了0.4MPa的2t/h锅炉容量,0.7MPa的6t/h及10t/h锅炉容量、1.0MPa的15t/h及20t/h的锅炉容量,这是基于设计上述锅炉规格,由于锅炉容量较大,而压力较低,不够经济合理。
7.2根据设计院反映,某些工业生产需要微过热蒸汽,特别是钢铁企业,本标准中增加了1.25MPa的250℃过热蒸汽温度档,其容量有6;8;l0;15t/h四种规格。
7.3根据部分锅炉厂和设计院反映,目前工业生产中有要求用8t/h容量的锅炉,行业中也有部分此容量的锅炉产品,且考虑到原系数系列中6t/h和10t/h锅炉容量之间间隔太大,故本标准中增加了8t/h锅炉容量档,其规格有饱和蒸汽温度的1.0;1.25;1.6;2.5MPa四种及过热蒸汽温度的1.25MPa250℃;350℃和1.6MPa的350℃三种。
7.4根据某些单位的要求,本标准中增加了2.5MPa的350℃过热蒸汽温度档,其规格有10;15;20;3;,65t/h五种。
7.5将原标准中65t/h锅炉的饱和蒸汽温度参数改为过热蒸汽温度参数,其规格有2.5MPa的350℃和400℃两种,由于目前没有65t/h饱和蒸汽温度的锅炉产品,且从能源利用万面来说,对于65t/h这样大的锅炉容量,使用饱和蒸汽还没有使用过热蒸汽合理。
8有些单位提出,希望将小于0.1MPa的E级蒸汽锅炉列入本标准,我们考虑到目前尚无此类锅炉的制造验收标准,条件尚不成熟,今后尚需做工作,目前暂不列入标准,审查会后和有关领导部门协商,且征得同意,暂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