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防止有害物质的危害,使涂漆前处理作业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室内黑色金属工件表面涂漆前处理工艺通风净化。室外和其他材料工件的涂漆前处理工艺通风净化,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作业场以通风
2.1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除应具备良好的有组织自然通风外,首先应在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位设置局部排风。当设置局部排风后,作业场所尚不能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时,应辅以全面通风,以达到其规定要求。
2.2在实体墙分隔的建筑物内,在固定工位上对大件进行手工除油或除旧漆时,应设置局部排风或同时辅以全面通风;当除油或除旧漆工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通风。
2.3涂漆前处理作业中的浸蚀处理液、除油清洗液和除旧漆液的配置宜在封闭装置或配制间内进行,并设置机械通风。
3含尘空气排出及其净化
3.1手工除锈或机动工具除锈集中作业的场所,除在工位设置局部排风外,还应辅以全面通风。
大件手工除锈或机动工具除锈应在实体墙分隔的建筑物内进行,并设置全面通风。当不能达到TJ36-79的规定时,还应正确佩戴合格的防护器具。
排出的含尘空气浓度超出GBJ 4-73《工作“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规定时,应设置除尘净化装置。
3.2抛丸室室体排风量,可参照附录A按室体容积、抛丸器功率、不同抛丸室型式和不同清理对象计算。
连续抛丸室按上述方法求得的排风量,应与保证门洞及缝隙处风速不小于5m/s所求得的风量互相校核,取其大值。
3.3抛丸室的除尘净化系统应与抛丸系统联锁,在排风装置启动运行后再进行抛丸作业;当抛丸除锈终止,除尘净化系统须继续运行2-3min,才能进入室体内清扫。
3.4喷丸室室体内气流流向应使产生的粉尘能迅速有效地排除。排出的含尘空气经净化后,应符合GBJ4-73的规定。
从门洞、观察窗以及缝隙逸散的粉尘,应保证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大于TJ 36-79的规定。
3.5喷丸室室体的排风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与保证门洞及缝隙处带尘气流不外逸所求得风量互相校核,取其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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