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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