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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

2005-06-15   GBJ122-88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 测量仪器

  第2.1.1条 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 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节 测量的量

  第2.2.1条 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 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第三节 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第2.3.1条 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第2.3.2条 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节 环境条件

  第2.4.1条 室外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 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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