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某些部位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取消
2.0.7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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