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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2005-07-25   GB50313-2000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0.1本来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现代城市消防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装备,也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种火灾因素也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火灾,特别是重大恶性火灾频繁发生,给消防通信指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现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仅仅依靠传统的方法和手段己经远远不够了。近年来,在消防实践中,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等高新技术和设备,建立起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大提高了消防队伍技术装备水平和灭火作战的效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一种现代消防技术装备,在现代城市消防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可供遵循的、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的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定对于合理设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保证系统设计质量,增强系统的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和跨区域、多兵团联合作战指挥能力,保障城市灭火救援,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

  1.0.3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的共性要求。即:一是,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如有关基本建设、技术引进、能源政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法》等,不得与之抵触。二是,应适应扑救现代火灾、处置特种灾害事故通信指挥的需要,针对系统服务范围、消防信息量大小、相关环境技术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系统的结构形式、设备性能及系统整体功能等。三是,应同电信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避免单枪匹马不配套。四是,应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上述四条要求是系统设计最基本的要求,必须达到。

  1.0.4本条规定是保证系统可靠工作首要条件。如果系统中所用设备未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系统可靠性就无从谈起。因此,这一条必须严格执行。

  1.0.5本条说明按本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与配套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如:有关建筑电气设计、建筑防火设计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不得相矛盾。

  2术语

  本章所列术语是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应于解释的基本术语,着重从组成及功能方面定义。其他有关消防通信的基本术语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己有定义或解释,本规范不再重复。

  2.0.1~2.0.5这五条术语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其所含城市、省两类系统,以及系统中心环节给出了定义。

  2.0.6~2.0.12这七条术语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的七个子系统给出了定义。其中2.0.6、2.0.10两条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特有;2.0.7、2.0.8、2.0.9三条为城市、省两类系统所共有;2.0.11、2.0.12两条为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特有。

  3系统的技术构成

  3.0.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五个子系统构成。系统技术构成主要按照功能子系统划分,与第4章的系统功能要求相对应,以便能够较清晰地了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完成主要功能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

  3.0.2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五个子系统构成。并分别规定了五个子系统应包括的主要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

  4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系统功能

  4.1.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六项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火灾报警、火警受理、消防通信、火场指挥、训练模拟和消防信息综合管理。

  本条文中第1款即火灾报警功能,不仅包括119火警电话报警,也包括以其他形式传送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火灾报答。

  第2款即火警受理功能,包括从接警开始到出动命令下达这段时间内的信息处理和辅助决策以及火场(含灾害事故现场,下同)增援期间的信息处理和辅助决策等一系列业务流程。

  第3款即消防通信功能,主要指消防部门使用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有线(无线)通信方式,其他通信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技术发展趋势,在安全实用的前提下,也不排斥使用。

  第5款即训练模拟功能,是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通信指挥人员进行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等灭火救援方面的战术技术训练。

  第6款即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功能,是指与火警受理、通信指挥业务有关的消防信息管理。

  4.1.2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五项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消防管理、火场指挥、消防通信、消防信息综合管理、消防培训。

  本条文中第1款即“消防管理”功能,是指对全省消防业务的宏观管理。

  本条文中第2款即“火场指挥”功能,与上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火场指挥”不同,本条文中“火场指挥”是指在重大恶性火灾中跨区域、多兵团联合作战时的全省消防实力调度和通信指挥功能。

  第3款即“消防通信”功能,与4.1.l条所指相同。

  第4款即“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功能,是指对全省消防业务信息的管理。

  第5款即“消防培训”功能,是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战训、装备、警务、宣传、科技等消防专项业务方面的培训。

  4.2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4.2.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

  从消防实践经验看,直辖市、省会市、国家计划单列市以及地级市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受理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计算机操作座席,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其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受理可以设置一个计算机操作座席和一个电话调度操作座席。无论设置几个受理座席,系统都必须保证能够实现所有119火警电话的呼入并显示。

  设立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是为了保证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能工作情况下,也能接收到119火警电话报警。

  为免受非消防通信网络的影响。保证消防通信系统通信的畅通、可靠,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由于设备型号、组网方式、线路质量等原因,对传输速率和接口标准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系统应具备处理重大恶性火灾和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即编制非预案多队联合作战出动的能力,调度非责任区消防车辆的能力,根据气象、实力、单位性质、火灾特点修改作战方案的能力,现场调度消防车辆的能力,在火场提供各类支援信息的能力等。

  4.2.2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因为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直接受理火警,所以只对通信网、数据共享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5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

  5.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

  5.1.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地点或持有(使用)者和配置数量。各类设备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公安消防部队通信装备配备的有关规定及有线(无线)通信组网技术要求确定的。表内数量均为下限。为区分不同规模城市的实际配置要求,分别规定了I类、II类、III类数量标准。其中,I类为直辖市、省会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应执行的标准;II类为地级市(中等城市)应执行的标准;III类为其余城市(县级市以下城镇)应执行的标准。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用三个表格以系统设备(一)、(二)、(三)顺序列出。

  设计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时应根据该表所列项目及数量确定相应设备。

  表(一)中所列I类城市“火警受理台(A型)”的配置数量含复席接警电话。

  表(一)中“消防指挥车”是指担任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任务的消防车辆:“特种消防车”是指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等;“灭火消防车”是指可喷射灭火剂并能独立扑救火灾的消防车。

  表(三)中所列“消防一级网基地(中继)电台”的配置数量,是按常规组网摸式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全国统一专用频点规划》计算的,采用集群组网模式时,该项设备的配置数量按实际需要计算。

  5.1.2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地点或持有(使用)者和配置数量。各类设备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公安消防部队通信装备配备的有关规定及有线(无线)通信组网技术要求确定的。表内数量均为下限。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各用三个表格以系统设备(一)、(二)、(三)顺序列出。设计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时应根据该表所列项目及数量确定相应设备。

  5.2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2.1本条文中“消防用程控交换机”是指不但具有一般程控用户交换机基本功能,还具有消防专用功能的程控交换机。一般业务用电话和火警电话可分用两台程控交换机,也可共用一台程控交换机,但共用一台程控交换机必须做到火警电话优先或火警路由相对独立。

  5.2.2本条文中的“火警受理台(A型)”应与消防用程控交换机配套使用。它与5.2.3条中的火警受理台(A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3本条文中“火警受理台(B型)”的功能中包含消防用程控交换机的接警功能。火警受理台(B型)一般设置在中小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作为独立设备完成接警、受理功能。

  5.2.4火警实时录音录时装置可以作为独立装置使用,也可以作为火警受理台的一个单元使用。火警录音录时装置必须设置故障报警和违规操作报警,并且不能修改记录信息,以保证记录信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火自实时录音录时装置属于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7本条文中的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设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它与5.2.12和5.2.13的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8本条文中的“火警终端台(A型)”作为火警受理台的终端设备与其配套使用。它与5.2.9条中的火各终端台(B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火警终端台(A型)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自动同步日期、时钟、气象等信息,可以在每次数据通信时设置同步,也可以在修改数据时设置同步,或每天设置固定时间进行同步通信。

  5.2.9本条文中“火警终端台(B型)”可以作为独立设备完成接签功能,一般设置在独立接警消防站。

  5.2.10本条文中的“火场指挥台(A型)”设置在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它与5.3.2条中的火场指挥台(B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11火场图像传输装置应结合城市的地理环境、建筑物情况等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设备和传输方式。本条对火场图像是否须传输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未作要求。

  5.2.12~5.2.13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应采用体积小、耗电少、易操作、抗震、抗干扰能力强、温差范围大、便于车辆安装使用的设备。A型机与B型机的区别在于,A型机具有卫星定位和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下达的出动命令的功能。

  5.3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3.1本条列出了消防指挥台的基本功能,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某些功能。

  5.3.2本条文中“火场指挥台(B型)”设置在省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适用于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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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

  6.1系统软件的一般要求

  6.1.1本条规定了网络通信协议,为确保系统联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要求提供了保证。

  6.1.4本条中的消防地理信息系统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个专业系统,所以其空间数据交换格式、信息分类和编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2.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1款规定了中心应用软件必须具备三种工作状态,即软件应能完成火警受理、日常管理、训练模拟等三种工作。

  第2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工作状态下的指令流程,这是火警受理的主要内容。

  第3款规定了软件人机界面的设计要求。人机界面是用户接触系统、运行系统的门户,所以人机界面设计总的原则是:一要标准化、规范化;二要一目了然、操作简单;三要符合实战要求。

  第4款规定了软件应具备三个辅助决策功能,这是为了提高消防部队扑救重大恶性火灾的调度指挥能力而提出的。

  6.2.2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

  为了提高火警受理速度,消防站打印出车单可采用填表式打印方式。消防站软件维护应由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统一负责二本条文中对消防站打印图形资料未作要求。

  6.2.3本条规定了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移动中心应用软件应包括对所有灭火相关信息数据库的检索。

  6.2.4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十一种主要数据库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种数据库的项名、项数、字长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6.3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3.1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该软件主要能够对全省的消防业务信息进行存储、检索及宏观管理,且具有跨区域联合作战的辅助决策指挥功能。

  6.3.2本条规定了省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该软件主要能够在跨区域联合作战的火场指挥中完成数据检索、数据通信等功能。

  6.3.3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五种数据库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种数据库的项名、项数、字长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7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

  7.0.l本条规定了系统的供电要求。

  系统配电线路应与一般配电线路分开,目的是为了保证火灾时不致因切断非消防电源而影响系统可靠供电。

  UPS供电可采用集中或分散两种供电方式。集中供电时,UPS应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具有密封、长寿命、免维护、安全与高质量等特点,当采用柜式安装时,可与通信设备、配电屏及各种换流设备同列布置:若采用其他安装方式,可参照《YD5040—9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7.0.2本条规定了系统的接地要求。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地推荐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本规范只列出接地体、接地引入线、接地总汇集线和接地线的具体要求,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可参照“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建筑防雷接地分设,所列的电阻值是参照“GB2887-89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列出。

  7.0.4本条规定了系统的设备用房要求。

  设备用房温、湿度要求参照“YDJ20-88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设计暂行技术规定”中有关内容列出。

  设备用房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按实际布列的通信和蓄电池等设备,参照《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的有关内容选定。

  8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1本条关于119火警电话的入网中继方式,是指119火警电话应答处理机构(即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一端的119收容中继线接入本地电话网的技术方式。本地电话网内各局间的119中继由当地电信机构按有关规范设计二局间中继应保障电话用户的119呼叫无占忙、无阻塞,有迂回路径。

  对于中、小城市(镇)本地电话网,若暂不具备提供数字中继方式的条件,也可采用用户中继方式解决119入网问题。

  8.1.2本条规定了119火警电话中继线的数量下限。设计119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时;可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和本地公安消防机构有关部门119接警区域划分的实际要求,在本条规定的数量或其以上确定适当的119火警电话中继线(电)路数量。

  本条第七款所规定的功能是实现城市消防接警调度自动化,提高人警受理速度和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进而减少火灾损夫的技术前提。除少数恶意呼叫或误拨错接外,电话用户呼叫119火警电话均为报告警情、请求救援,其地址等相关信息应视为自愿提供,与通信保密规定无冲突。因此,设计119火警电话中继时应一并考虑,实现本款规定之功能。

  如本地电话网电话用户信息中,包含装机地址的高斯平面直角坐标系X、Y坐标值(合称“五字段信息”),亦应一并提供。

  8.1.3本条所指的119火警调度专线,是为传递灭火指令、调度灭火力量使用的。除用于连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之间通信外,还可用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灭火救援相关单位的通信联络。例如:供水、气象、交通、供电、燃气、燃油、环卫、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

  为保障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对119火警调度专线线(电)路状态的连接自动监测,一旦发生线(电)路中断时能够实时告警,及时查修,宜选用直通专线方式(技术上有保障的虚拟专线亦可),以保证119火警调度专线全时畅通,随时可用。

  8.1.4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的组网方式、通信模式、技术条件和设计注意事项。消防无线通信网基本设备配备标准见本规范5.1.2条。

  8.2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2.1本条规定了省消协通信指挥中心有线通信的相关要求,己建立数据通信网的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可以增加数据、语音复用功能。

  8.2.2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计算机通信的相关要求。

  第1款规定了计算机通信的组网方式。基于X.25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的组网方式中,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组成局域网,在计算机上采用符合上述要求的路由器与分组网相联,路由器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局域网与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的接口问题,不是承担数据交换工作。

  第2款规定了计算机通信信道的种类。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也可采用更加先进、可靠的其他通信信道和通信方式。

  8.2.3本条规定了省消防无线通信外部相关环境的技术条件。

  建设部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3-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