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以及现行有关的矿山机械产品标准等。本标准为机械行业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明、杨现利、张积良、黄立平。
本标准委托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引言
本标准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本标准所包括的危险范围,表明在本标准的范围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绞车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方面对矿用绞车提出的限制。
本标准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矿用绞车所有的危险,它适用于GB/T15706.1—1995中3.11描述的机器寿命期内务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凿井绞车、调度绞车、调车绞车、耙矿绞车、回柱绞车、运输绞车、无极绳绞车、风门绞车、气动绞车、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等矿用绞车(以下简称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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