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参照采用IS0630《结构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碳素结构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钢和工程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棒钢。该产品可供焊接、绑接、栓接构件用,一般在供应状态下使用。
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适用于钢锭〈包括连铸坯〉、钢坯及其制品。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2106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4159 金属低温夏比冲击试验方法
GB 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牌号表示方法、代号和符号
3.1 牌号表示方法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点的字母、屈服点数值、质量等级符号、脱氧方法符号等四个部分按顺序组成。
例如:Q235-A•F
3.2 符号
Q--钢材屈服点"屈"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A、B、C、D一一分别为质量等级;
F--沸腾钢"沸"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B--半镇静钢"半"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Z--镇静钢"镇"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TZ--特殊镇静钢"特镇"两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在牌号组成表示方法中,"Z"与"TZ"符号予以省略。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规定。
注:1)Q235A、B级沸腾钢锺含量上限为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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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沸腾钢硅含量不大于0.07%;半镇静钢硅含量不大于0.17%;镇静钢硅含量下限值为0.12%。
5.1.1.2 D级钢应含有足够的形成细晶粒结构的元素,例如钢中酸溶铝含量不小于0.015%或全铝含量不小于0.020%。
5.1.1.3 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氧气转炉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08%。如供方能保证,均可不做分析。
经需方同意,A级钢的铜含量,可不大于0.35%。此时,供方应做铜含量的分析,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含量。
5.1.1.4 钢中砷的残余含量应不大于0.080%。用含砷矿冶炼生铁所冶炼的钢,砷含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原料中没有含砷,对钢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做分析。
5.1.1.5 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情况下,各牌号A级钢的碳、锰、硅含量和各牌号其他等级钢碳、锰含量下限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但其含量〈熔炼分析)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5.1.1.6 在供应商品钢锭(包括连铸坯)、钢坯时,供方应保证化学成分〈熔炼分析〉符合表1规定,但为保证轧制钢材各项性能符合本标准要求,各牌号A、B级钢的化学成分可以根据需方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另订协议。
5.1.2 成品钢材、商品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中表1的规定.沸腾钢成品钢材和商品钢坯化学成分偏差不作保证.
5.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平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决定。
5.3 交货状态
钢材一般以热轧〈包括控轧〉状态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双方协议,也可以正火处理状态交货〈A级钢材除外〉.
5.4 力学性能
5.4.1 钢材的拉伸和冲击试验应符合表2规定,弯曲试验应符合表3规定.
注:B为试样宽度,a为钢材厚度(直径)。
5.4.1.1 牌号Q195的屈服点仅供参考,不作为交货条件。
5.4.1.2 进行拉伸和弯曲试验时,钢板和钢带应取横向试样,伸长率允许比表2降低1%(绝对值)。型钢应取纵向试样。
5.4.1.3 各牌号A级钢的冷弯试验,在需方有要求时才进行。当冷弯试验合格时,抗拉强度上限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
5.4.2 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2.1 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值按一组三个试样单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一个试样单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5.4.2.2 当采用5mm×lOmm×55mm小尺寸试样做冲击试验时,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规定值的50%。
5.4.3 用沸腾钢轧制各牌号的B级钢材,其厚度(直径)一般不大于25mm。
5.5 表面质量
钢材的表面质量应符合各有关标准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规定。
6.1.1 当做厚度或直径大于20mm钢材的冷弯试验时,试样经单面刨削使其厚度达到2Omm,弯心直径按表3规定。进行试验时,未加工面应在外面。如试样未经刨削,弯心直径应较表3所列数值增加一个试样厚度a。
6.1.2 冲击试样的纵向轴线应平行于轧制方向。
6.1.3 对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板、钢带、型钢或直径不小于16mm的棒钢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10mm×1Omm×55mm试样;对厚度为6mm至小于12mm的钢板、钢带、型钢或直径为12mm至小于16mm的棒钢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5mm×1Omm×55mm小尺寸试样。冲击试样可保留一个轧制面。
7 检验规则
7.1 钢材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验收。
7.2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
用公称容量不大于30t的炼钢炉冶炼的钢或连铸坯轧成的钢材,允许由同一牌号的A级钢或B级钢,同一冶炼和浇注方法,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多于6个炉罐号,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得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得大于0.15%。
7.3 钢材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5.4.2款相应规定时,应从同一批钢材上再取一组三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但允许有两个试样低于规定值,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一个。
7.4 钢材的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和验收规则应符合GB247和GB2101的规定。
8 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47和2101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第三钢铁厂、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汉升、唐一凡。
自1991年10月1日起,原国家标准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GB 700-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