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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2

2005-08-08   GBZ51-2002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诊断原则

  2.1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诊断及分级标准

  3.1轻度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中度灼伤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重度灼伤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特重灼伤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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