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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4-2002

2005-08-08   GBZ54-2002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如防护不当,眼部直接接触碱性、酸性或其他化学物的气体、液体或固体均可导致眼组织的腐蚀破坏性损害。为保护作业者的健康,防止眼的化学灼伤,及时和正确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化工部工业卫生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主要是由于工作中眼部直接接触碱性、酸性或其他化学物的气体、液体或固体所致眼组织的腐蚀破坏性损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眼部接触化学物或在短时间内受到高浓度化学物刺激的职业史,和以眼睑、结膜、角膜和巩膜等组织腐蚀性损害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有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

  3诊断与分级标准

  3.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

  有明显的眼部刺激症状:眼痛、灼热感或异物感、流泪、眼睑痉挛、结膜充血、角膜上皮脱落等。荧光素染色有散在的点状着色。裂隙灯下观察以睑裂部位最为明显。

  3.2轻度化学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化学性眼灼伤:

  a)眼睑皮肤或睑缘充血、水肿和水疤,无后遗症;

  b)结膜充血、出血、水肿;

  c)荧光素染色裂隙灯下观察可见角膜上皮有弥漫性点状或片状脱落,角膜实质浅层水肿混浊。角膜缘无缺血或缺血<1/4

  3.3中度化学性眼灼伤

  除有上述b、c两项外,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中度化学性眼灼伤:

  a.出现结膜坏死,修复期出现睑球粘连;

  b.膜实质深层水肿混浊,角膜缘缺血1/4~1/2。

  3.4重度化学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化学性眼灼伤:

  a.眼睑皮肤、肌肉和/或睑板溃疡,修复期出现瘢痕性睑外翻、睑裂闭合不全;

  b.巩膜坏死,角膜全层混浊呈瓷白色,甚至穿孔,角膜缘缺血>1/2。

  4处理原则

  4.1治疗原则

  4.1.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和眼睑灼伤应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脱离接触。

  4.1.2眼球灼伤者应立即就近冲洗;仔细检查结膜穹窿部,去除残留化学物。

  4.1.3预防感染,加速创面愈合,防止睑球粘连和其他并发症。严重眼睑畸形者可施行成型术。

  4.1.4为防止虹膜后粘连,可用1%阿托品散瞳。

  4.2其他处理

  4.2.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轻度化学性眼灼伤多在数天内完全恢复,视力一般不受影响,痊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

  4.2.2中度、重度化学性眼灼伤常产生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视功能可不同程度受损。单眼灼伤者应脱离接触化学物,适当休息后,根据恢复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双眼灼伤者,应根据医疗终结时的残留视力,决定其工作与否。

  5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只适用于工作中化学物直接刺激、溅入眼部或意外事故所致眼化学性损伤。不适用于眼部以外接触化学物所致的急、慢性中毒性眼病。

  A.2非职业接触化学物所致的眼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A.3发生眼灼伤后现场即刻处理是决定预后的关键措施,应立即、就近以生理盐水或清洁水彻底冲洗结膜囊,其用量为每只眼至少5OOmL,冲洗时间一般为5-lOmin。

  A.4劳动能力鉴定中有关中度及重度眼灼伤,应视灼伤后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对视功能损害情况分别不同病例,全面具体分析,酌情处理。

  A.5致眼灼伤化学物以酸、碱为主,也可见于其他各种化学物(见表Al)。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眼科检查要求

  按常规做外眼检查,包括眼眶、眶周皮肤、上下睑缘、结膜、巩膜及角膜组织。先用无菌玻璃棒粘入少许1%荧光素于结膜囊内,然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在裂隙灯显微镜下观察角膜病变部位,同时进行内眼检查,包括前房、虹膜、瞳孔以及晶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