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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2

2005-08-08   GBZ119-2002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本标准第4~13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5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其中附录A主要引自GB8703除另有注明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所和甘肃省工业卫生实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树越、顾芳、牟灿兴、冯玉英、董师元、查永如、高平印。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含3H或147Pm的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不适用于含226Ra和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发光涂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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