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第3~5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922-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朱建国、邱玉会、侯金鹏、何顺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及使用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卫生要求和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油(气)田使用密封型(中子、γ)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进行测井及测井研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
GB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密封放射源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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