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正己烷是工业生产常用的有机溶剂。在接触正己烷的职业活动中,劳动者可因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或防护不当而发生慢性中毒。为有效地防治慢性正己烷中毒,保护劳动者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制订工作是本着既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各总则标准相衔接,又突出慢性正己烷中毒特点,并且力求适合实际应用的原则,在总结和分析国内外近三十余年慢性正己烷中毒临床研究进展的基础上进行。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深圳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卫生防疫站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正己烷所致的以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正己烷所引起的慢性中毒的诊断,非职业性所致的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长期接触正己烷的职业史,出现以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及作业场所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长期接触正己烷后无周围神经损害体征,但具有以下一项者:
a)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可伴有手足发凉多汗。食欲减退、体重减轻、头昏、头痛等;
b)神经—肌电图显示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
5诊断与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以下一项者:
a)肢体远端出现对称性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同时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a)神经—肌电图显示有肯定的神经源性损害。
5.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以下一项者:
a)跟腱反射消失;
b)下肢肌力4度;
c)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的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5.3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以下一项者:
a)下肢肌力3度或以下;
b)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脱离接触;
6.1.2中西医综合疗法,辅以针灸、理疗和四肢运动功能锻练等。
6.2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者痊愈后可重返原工作岗位,中度及重度患者治愈后不宜再从事接触正己烷以及其他可引起周围神经损害的工作。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正己烷所致慢性中毒病例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也可参照执行。
A.2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是本病的临床特点和诊断起点,诊断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依据是以四肢远端为重的双侧对称性感觉异常或感觉障碍、下运动神经元性运动障碍以及神经-肌电图出现神经源性损害改变等表现。其诊断的分级,依据周围神经损害的程度。
A.3诊断分级标准中提及的肌力检查方法及分级原则按GBZ76中的附录C《肌力分级标准》执行。
A.4诊断分级标准中所提及的肌电图检查方法及异常结果的判断基准按GBZ76中的附录B执行。
A.5观察对象有周围神经损害的早期症状而无明确的体征,或神经-肌电图仅显示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故不列为中毒。但因部分观察对象实为潜伏期中的慢性正己烷中毒患者,潜伏期可长达3个月,故观察对象应脱离接触,并接受3个月的观察,观察期间注意可能出现的周围神经损害,3个月观察期间无周围神经损害证据者,可排除慢性正己烷中毒。
A.6尿2,5-己二酮仅为近期正己烷接触的指标,不与慢性正己烷中毒的临床表现相关,故未列为诊断指标。
A.7慢性正己烷中毒的治疗应使用综合疗法,包括脱离接触、保证患者有足够营养、给予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活血化瘀、通络补肾的中药、及辅以针灸、理疗、和四肢运动功能锻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