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12-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作业者可引起以眼晶状体混浊改变为主要表现的中毒性眼部疾病,为能及早诊断和正确处理,以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是由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引起的以眼晶状体混浊改变为主要表现的中毒性眼部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临床上凡遇见有本标准的诊断及分级标准中所描述的形态特征,并确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触史者,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双眼晶状体混浊改变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必要的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晶状体损害后,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列为观察对象:
a)彻照法检查,晶状体周边部有环形或近成环形的点状暗影;
b)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状体周边部皮质内有散在细点状混浊。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一期白内障:彻照法检查时,晶状体周边部有环形暗影,但最大环宽不超过晶状体半径的三分之一。环由多数楔形混浊连接而成,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或作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见晶状体周边聚集有多数大小不等的灰黄色细点状混浊,位于前后皮质和成人核内,皮质透明度降低。分布范围同前。
5.2二期白内障:周边部环状混浊范围超过晶状体半径的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部分病例可表现为晶状体中央部出现相等于瞳孔直径大小的完全或不完全的环状混浊,此混浊位于前成人核或前皮质内。
5.3三期白内障:晶状体周边部混浊超过晶状体半径三分之二以上,或中央部有致密点状或盘状混浊,视功能(视力和视野)受到明显影响。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参照GBZ35处理。
6.2其他处理
6.2.1观察对象每年复查一次。
6.2.2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成立后原则上应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三期患者可适当从事轻工作。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晶状体混浊形态、色泽、分布等具有明显的特征,临床上凡遇见有本标准的诊断及分级标准中所描述的形态特征,并确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触史者,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A.2职业禁忌证参见《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其他原因所致白内障中,如某些药物所致的晶状体混浊、老年前期白内障等,应根据不同临床表现及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适当安排。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眼科检查的要求
B.1视力检查应包括远、近视力及矫正视力。
B.2询问病史应注意有无夜盲。
B.3常规外眼检查后用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酰胺滴眼3次,至双眼瞳孔充分散大后,用直接检眼镜彻照法检查晶状体、玻璃体及眼底,最后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按下列格式标示病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