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8781-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一氧化碳为分布广泛的窒息性气体,接触一氧化碳的作业存在于70余种工业中。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可引起急性中毒,其发病人数与死亡人数居我国急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的前列。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吸入较高浓度一氧化碳(co)后引起的急性脑缺氧性疾病;少数患者可有迟发的神经精神症状。部分患者亦可有其他脏器的缺氧性改变。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煤气、煤炭、交通等生产活动中因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引起的急性中毒者。生活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诊断亦可参用本标准。长期接触低浓度一氧化碳能否造成"慢性一氧化碳中毒"至今尚有争论,不属于本标准的应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吸入较高浓度一氧化碳的接触史和急性发生的中枢神经损害的症状和体征,结合血中碳氧血红蛋白(HbCO)及时测定的结果,现场卫生学调查及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测定资料,并排除其他病因后,可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4接触反应
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可消失。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
a)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四肢无力、恶心、呕吐;
b)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但无昏迷者。
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
5.2中度中毒
除有上述症状外,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经抢救后恢复且无明显并发症者。
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
5.3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5.3.1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或去大脑皮层状态。
5.3.2患者有意识障碍且并发有下列任何一项表现者:
a)脑水肿;
b)休克或严重的心肌损害;
c)肺水肿;
d)呼吸衰竭;
e)上消化道出血;
f)脑局灶损害如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体征。
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50%。
5.4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神经精神后发症)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意识障碍恢复后,经约2-60天的"假愈期",又出现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精神及意识障碍呈痴呆状态,谵妄状态或去大脑皮层状态;
b)锥体外系神经障碍出现帕金森氏综合征的表现;
c)锥体系神经损害(如偏瘫、病理反射阳性或小便失禁等)
d)大脑皮层局灶性功能障碍如失语、失明等,或出现继发性癫痫。
头部CT检查可发现脑部有病理性密度减低区;脑电图检查可发现中度及高度异常。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通风处,松开衣领,注意保暖,密切观察意识状态。
6.1.2及时进行急救与治疗
a)轻度中毒者,可给予氧气吸入及对症治疗;
b)中度及重度中毒者应积极给予常压口罩吸氧治疗,有条件时应给予高压氧治疗。重度中毒者视病情应给予消除脑水肿、促进脑血液循环,维持呼吸循环功能及镇痉等对症及支持治疗。加强护理、积极防治并发症及预防迟发脑病。
6.1.3对迟发脑病者,可给予高压氧、糖皮质激素、血管扩张剂或抗帕金森氏病药物与其他对症与支持治疗。
6.2其他处理
6.2.1轻度中毒经治愈后仍可从事原工作。
6.2.2中度中毒者经治疗恢复后,应暂时脱离一氧化碳作业并定期复查,观察2个月如无迟发脑病出现,仍可从事原工作。
6.2.3重度中毒及出现迟发脑病者,虽经治疗恢复,皆应调离一氧化碳作业。
6.2.4因重度中毒或迟发脑病治疗半年仍遗留恢复不全的器质性神经损害时,应永远调离接触一氧化碳及其他神经毒物的作业。视病情安排治疗和休息。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中毒现场的劳动卫生调查资料及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及时测定的结果对诊断有参考意义。
A.2本病以急性脑缺氧引起的中枢神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故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是临床诊断和分级的重要依据(参见GBZ76)。
A.3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时还可出现脑外其他器官的异常,如皮肤红斑水泡、肌肉肿痛、心电图或肝、肾功能异常,单神经病或听觉前庭器官损害等。由于这些异常均不如中枢神经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