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8-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黑变病是由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皮肤色素性变化,多发生于中年人,女性多于男性,可发生于各种行业和工种。为保护接触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黑变病是指劳动或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是煤焦油、石油及其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黑变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黑变病的诊断及处理。
2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在接触期间内发病,特殊的临床表现,病程经过,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除外非职业性黑变病,排除其他色素沉着性皮肤病和继发性色素沉着症,方可诊断。
3诊断标准
本病呈渐进性慢性经过,呈现以暴露部位为主的皮肤色素沉着,严重时泛发全身。可伴瘙痒及轻度乏力等症。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色素沉着前或初期,常有不同程度的红斑和搔痒,待色素沉着较明显时,这些症状即减轻或消失。
3.2皮损形态多呈网状或斑(点)状。有的可融合成弥漫性斑片,界限不清楚;有的呈现以毛孔为中心的小片状色素沉着斑。少数可见毛细血管扩张和表皮轻度萎缩。
3.3颜色呈深浅不一的灰黑色、褐黑色、紫黑色等,在色沉部位表面往往有污秽的外观。
3.4色沉部位以面颈等露出部位为主,可以发生在躯干、四肢或呈全身分布。
3.5可伴有轻度乏力、头昏、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
4处理原则
4.1治疗原则
避免继续接触致病物,对症治疗。
4.2其他处理
4.2.1职业性黑变病一般不影响劳动能力。
4.2.2职业性黑变病停止接触后一般消退较慢,恢复接触仍可复发,故确诊后应调换工种,避免继续接触致病物,必要时可调离发病环境。
5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各种外因引起的职业性黑变病的诊断和处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黑变病和其它色素沉着。
A.2皮肤黑变病是由复杂的外因和内因引起的,不同的病人有不同的内外因,本标准中列举的几种致病物质是国内常见的职业性黑变病的外因。此外如能确认发病与某种职业性接触的毒物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时可给予诊断。
A.3诊断职业性黑变病,应排除非职业性黑变病和继发性色素沉着症,并注意与黄褐斑、扁平苔癣、色素性荨麻疹、多发性斑状色素沉着症、阿狄森氏病、血色病等鉴别。
A.4诊断职业性黑变病主要靠职业史和特殊的临床表现,目前尚无特异的化验诊断指标,血清中-SH的变化可供参考,但不能作为诊断依据。组织病理学检查有助于和某些色素性皮肤病如血色病、扁平苔癣、色素性荨麻疹等的鉴别,必要时可进行活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