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79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电焊作业人员及所有从事接触紫外线辐射的作业人员,如果防护不当,皆可引起紫外线结膜角膜炎,为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眼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电光性眼炎是眼部受紫外线照射所致的角膜结膜炎。电焊作业人员及所有从事接触紫外线辐射的作业人员皆可发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的诊断及处理。
2诊断原则
根据眼部受到的紫外线照射的职业史,和以双眼结膜、角膜上皮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结膜角膜上皮的损害,方可诊断。
3观察对象
眼部受到紫外线照射于24小时内出现下列任何一项表现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轻度眼部不适,如眼干、眼胀、异物感及灼热感等;
b)睑裂部球结膜轻度充血;
c)角膜上皮轻度水肿,荧光素染色阴性。
4诊断标准
有紫外线接触史,并具有下列表现者即可诊断。
眼部异物感、灼热感加重,并出现剧痛,畏光,流泪,眼睑痉挛;角膜上皮脱落,荧光素染色阳性,放大镜或裂隙灯显微镜下观察呈细点状染色或有相互融合的片状染色;并可见到上下眼睑及相邻的颜面部皮肤潮红。结膜充血或伴有球结膜水肿。
5处理原则
5.1治疗原则
5.1.1暂时脱离紫外线作业。
5.1.2急性发作期,应采用局部止痛,防止感染的治疗,辅以促进角膜上皮修复之治疗。
5.2其他处理
5.2.1观察对象
观察病情24小时。
5.2.2急性电光性眼炎
脱离接触紫外线作业或休息1-2天,重者可适当延长(不超过一星期)。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仅适用于电焊作业、电焊辅助工种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接触紫外线辐射作业人员诊断急性电光性眼炎使用。
A.2在职业接触史方面,要特别注意电焊工作业环境,尤其是多机联合作业,可使电焊工、电焊辅助工、以及同车间其他人员的眼部受到大量直接或间接反射的紫外线照射。
A.3冰川、雪地、沙漠、海面作业人员,眼部受到大量的反射紫外线照射所致的结膜角膜上皮损伤,即太阳光眼炎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A.4排除其它原因(如化学物质)所致的浅层点状角膜炎。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眼部检查的要求
按常规做外眼检查,重点检查角膜。先用无菌玻璃棒粘入少许1%荧光素于结膜囊内,然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在放大镜或裂隙灯显微镜下观察角膜病变部位。并以简图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