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包装用纤维干燥剂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包装用干燥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
GB 10455-89 包装用硅胶干燥剂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的吸湿本体应为改性植物纤维。
4.2 产品在不同相对湿度下对水蒸气的吸附量应不低于GB 10455-89对硅胶干燥剂吸附量的要求。
5 检验
5.1 对产品吸附量的检验采用GB 10455-89中5.1规定的方法。
5.2基本要求和技术内容4.1条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来验证。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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