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低污染型轻型汽车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技术要求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
GB 5181—19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的分类
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3.3 M2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4 N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3.5 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6 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7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GVM≤2.5t的M1类车(即通常所指的轿车)。
3.8 第二类车
本标准使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9 颗粒物(PM)
颗粒物是指按规定所描述的取样方法,在最高温度为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固态或液态微粒。
3.10 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以碳(C)当量表示,碳氢比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11 排放(污染)物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12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13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4 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国家对轻型汽车的各项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2 产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352.2—2001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见表1。
5.2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气污染物的检测,执行表1标准。
5.3 对于单一燃料车辆,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气污染物的检测,执行表1标准。
5.4 汽车空调中不得使用CFCs类物质。
5.5 汽车制动器和离合器片不得使用含石棉纤维的产品。
6 检验
6.1 技术内容中排气污染物的检测按照GB 18352.2—2001中附录C进行。
6.2 对技术内容中5.4、5.5的要求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确定。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