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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25—1999

2005-08-30   HJ/T25—1999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为保护在工业企业中工作或在工业企业附近生活的人群以及工业企业界区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土壤污染危害进行风险评价,特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用风险评价的方法确定基准值。

  本基准制定了两套基准数据:土壤基准直接接触和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土壤基准直接接触是用于保护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因不当摄人或皮肤接触土壤的工作人员。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是用于保证化学物质不因土壤的沥滤导致工业企业界区内土壤下方(简称工业企业下方)饮用水源造成危害。如果工业企业下方的地下水现在或将来作为饮用水源,应执行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如果工业企业下方的地下水现在或将来均不用作饮用水源,应执行土壤基准直接接触。

  本基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基准此次为首次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基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基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基准按照一般风险评价方法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基准(以下称简土壤基准)限值的计算方法及通用土壤基准限值。

  本基准适用于工业企业选址阶段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发生后界区内土壤的环境质量风险评价,不适用于采矿、农田和居住用地。

  2引用标准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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