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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HJBZ12-1997

2005-08-30   HJBZ12-1997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分类、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可降解包装膜制品和其他可降解包装制品。

  2引用标准

  2.1质量标准

  GB4456—1984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10801—1989隔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GB10802—1989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QB1128—1991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QB1956—1994聚丙烯吹塑薄膜

  QB1649—1992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QB/T2188—1995高发泡聚乙烯挤出片材

  2.2卫生标准

  GB9685—198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GB9687—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9—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3检验标准

  ISO846—1978塑料——在真菌和细菌作用下行为的测定——用直观检验法或用测量质量或物性变化的方法评价

  ASTMD5338—1992塑料在受控堆肥化条件下需氧生物降解的标准试验方法

  GB9344—1988塑料氙灯光源曝露试验方法

  GB1040—1992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3分类

  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按其工艺可分为两类,见下表:

  4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4.1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因化学结构发生改变而导致物理指标改变,并符合本降解要求的塑料包装制品。

  4.2降解质量变化率:样品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失去的重量与样品原重量的百分比。

  4.3降解率:样品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转化为CO2的碳元素量与样品重量的百分比:



  式中:D——降解率,%,

  Wco2——单位重量样品因降解而产生的CO2累积量,g/g;

  Gco2——CO2累积量,g;

  G样——样品重量。

  4.4降解拉伸强度保留率和降解断裂伸长率保留率:

  式中:F——降解拉伸强度保留率或降解断裂伸长率保留率;

  F1——产品在降解试验之前的拉伸强度或断裂伸长率;

  F2——产品在降解试验之后的拉伸强度或断裂伸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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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本要求

  5.1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相应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5.2材料要求

  5.2.1可降解包装膜制品材料力学性能须符合GB/T4456或QB1128或QB1956的要求;

  5.2.2其他可降解包装制品材料力学性能须符合GB10801或GB10802或QB1649或QB/T2188等的要求。

  5.3卫生要求

  用于食品包装的产品卫生指标须符合GB9685、GB9687、GB9689等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5.4排污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5其他要求

  产品发泡剂不得使用CFCs。

  6技术内容

  7检验

  7.1降解质量变化率的试验按ISO846—1978规定进行

  其中:(1)真菌试验采用A法;

  (2)培养时间为28天(4周);

  (3)结果表示采用质量变化率。

  7.2降解率的试验按ASTMD5338—92规定进行

  其中:(1)培养时间为45天;

  (2)结果表示采用降解率;

  (3)试验接种用堆肥物质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a.灰分含量小于70%;

  b.pH值为7~8;

  c.试验前10天每克挥发固体能产生50mg~150mg二氧化碳;

  d.碳氮比在10—20之间。

  (4)培养温度为:第1天为35℃(±2℃);第2天至第28天为50℃(±2℃);第29天至第45天为35℃(±2℃)。

  7.3降解拉伸强度保留率和降解断裂伸长率按GB9344—1988和GB1040—1992规定进行

  其中:(1)光降解试验条件:

  a.黑板温度为63℃±3℃;

  b.相对湿度为65%±5%;

  c.喷水周期为18min/102min(喷水时间/不喷水时间)。

  (2)光降解试验时间:

  a.可降解包装膜:120h;

  b.其他可降解包装制品:168h。

  (3)结果表示采用降解拉伸强度保留率或降解断裂伸长率保留率。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