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其中包括:
a.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cal/h)的灶。
b.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l/h)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
GB/T16411-1996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ISO7996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方法化学发光法
3基本要求
3.1产品性能应符合GB16410-1996的要求。
3.2企业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技术内容
4.1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NOx浓度(a=1)应符合下表要求。
4.2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CO浓度(a=1)不得大于300ppm。
4.3产品的热效率应不小于6O%。
5检验
5.1测定产品燃烧烟气中NOx的含量采用GB/T16411-1996中CO采样方法进行采样,采用ISO7996中方法进行检测。
5.2产品燃烧烟气中CO含量的检测采用GN/T16411-1996中的方法。
5.3产品热效率的检测采用GB16410-1996中规定的方法。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