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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22-1998

2005-08-30   HJBZ22-1998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家用制冷设备和车、船用空调之外的各类制冷设备。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JB/T 8055-96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工商用制冷设备:指在工业生厂和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冷(或加热)设备。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的要求。

  4.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不得使用 R11、R12、R13、R114、R22或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工质作制冷剂。

  5.2 设备保温外壳不得使用含CFCs、HCFCs类物质作发泡剂。

  5.3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烟气排放必须符合JB/T 8055-96中5.14款的要求。

  6 检验

  6.1 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企业排污和烟气排放的要求采用文件审查来验证。

  6.2 对产品所使用的制冷剂、发泡剂规定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来验证。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