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植物纤维一次性餐具类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测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以植物纤维为主要材料(≥80%)制成的一次性餐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3561—198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9—1996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1996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22—199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5009.60—1996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5193.1—199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基本要求
3.1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技术内容
4.1外观要求
4.1.1餐具表面颜色应正常,无异味,表面平整光洁;
4.1.2餐具表面应平整光滑,质地均匀,无破裂及孔眼。
4.2原料要求
4.2.1产品原材料中植物纤维含量应大于等于80%;
4.2.2产品原材料应符合表1农药残留量的要求;
表1
4.2.3产品原材料中黄曲霉毒素B1应小于等于5μg/kg;
4.2.4产品中不得添加国家限制使用的添加剂和防腐剂。
4.3使用性能
产品的使用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4.4卫生指标
4.4.1产品应符合表3理化指标的要求;
表3
4.4.2产品应符合表4微生物指标的要求;
表4
4.4.3毒理指标
产品的经口急性毒理试验LD50>5000mg/kg。
4.5沉降性能
产品48h内可完全沉于水底。
4.6包装要求
4.6.1餐具的包装应有内、外两层包装及标志,包装应整洁,数量应准确,或按订货合同的要求进行;
4.6.2内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
4.6.3并具有防尘、防水效能,包装箱内应附有说明性标签,并注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种类、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编号;
2)生产厂名、产地、批号或生产日期、有效期;
3)检验合格标记及标准代号。
5检验
5.1对技术内容中4.1的规定应在将试样平放于无阳光直射处,距试样0.4~0.5m处以目测的方式确定;
5.2对技术内容中4.3的规定采用附录A的方法确定;
5.3对技术内容中4.2.1和4.6的规定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5.4对技术内容中重金属、砷、脱色试验、荧光物质、微生物指标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3561—1989中确定的方法;
5.5对技术内容中蒸发残渣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5009.60—1996中确定的方法;
5.6对技术内容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5009.19—1996中确定的方法;
5.7对技术内容中马拉硫磷残留量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5009.20—1996中确定的方法;
5.8对技术内容中黄曲霉毒素B1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5009.22—1996中确定的方法;
5.9产品毒理检验时样品的处理按GB/T5009.60—1996进行,实验方法及结果的判定按GB15193.1—1994进行;
5.10对技术内容中4.5的规定采用附录B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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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餐具使用性能的测定方法
下列试验应在GB10739—1989规定的温度(23±1)℃和相对湿度(50±2)%标准大气下进行。
A1耐水试验
将试样平放在纸板(或浆板)上,倒人温度(90±5)℃、浓度约为5%的NaCl水,再加入甲基红指示液1~2滴。1h后将水倒出,观察背面、两侧是否有渗漏痕迹,若没有发现渗漏痕迹即为合格,反之判为不合格。
A2耐油试验
将(150±10)℃的食用油(花生油、豆油),用瓷匙加(10±2)mL于试样中,再将餐具放在一张餐巾纸上。1h后观察餐巾纸上是否有油点,如无油点则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A3机械物理性能试验
将试样自2m高处自由落体于硬性水平地面,若试样没有裂纹则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A4负重性能试验
将试样平扣于一块200mm×200mm×3mm的平板玻璃上,该玻璃板应放置于水平台上,在将另一块同样的玻璃板置于容器的底部之上,用金属尺测量两块玻璃板之间的高度(多点),精确至1mm。然后将法码置于上部平板玻璃中央,负重3kg,15s后立即取下法码,再精确测量上述高度,用下式计算负重性能。
式中:W——试样负重性能值,%;
Ho——试样负重前的高度,mm;
H——试样负重后的高度,mm。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餐具沉降性能的测定方法
沉降性能试验
在室温条件下,取一500mm×500mm×500mm的玻璃容器,水面至容器口距离为100mm,水温为25℃。将试样平放于水面上,观察48h。若试样48h内完全沉入水下即为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