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低污染型摩托车环境标志产品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两轮和三轮摩托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T4569-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
GB14023-1992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及允许值
GB/Tl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定型车
在本技术要求中专指其发动机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摩托车样车。
3.2新生产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摩托车。
3.3基准质量
指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加75kg的质量。
4基本要求
4.1申请企业必须出具所认证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4.2企业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技术内容
5.1摩托车应符合表1排气污染物的标准(工况法)的要求,且产品经6000公里可靠性试验后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5.2产品噪声应符合表2的要求。
5.3产品制动蹄块摩擦片及排气消声器垫片应采用无石棉材料。
5.4产品的无线电干扰特性应符合GB14023—1992的规定。
6检验
6.1技术内容5.1条的检验采用GB/Tl4622—1993中确定的方法。
6.2技术内容5.2条的检验采用GB/T4569—1996中确定的方法。
6.3技术内容5.3条的规定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4技术内容5.4条的检验采用GB14023—1992中确定的方法。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