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水性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2.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指任何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3.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若无国家标准则必须执行行业标准);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技术内容
4.1.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应小于250g/L;
4.2.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含有重金属的化合物,总含量应小于500mg/L(以铅计);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甲醛及其甲醛的聚合物,含量应小于500mg/L。
5.检验方法
5.1.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本处略)进行。
5.2.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按附录B(本处略)进行。
5.3 产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按附录C(本处略)进行。
附加说明: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负责解释本技术要求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和北京化工研究院共同负责 起草本技术标准
主要起草人:曹磊 尹建武 刘尊文 陈轶群 陈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