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旋转电机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旋转电机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旋转电机中的汽轮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水轮发电机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旋转电机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旋转电机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5条 设备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0.9条 与旋转电机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旋转电机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结束屋顶、楼板工作,不得有渗漏现象;
2.混凝土基础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3.现场模板、杂物清理完毕;
4.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预埋件牢固。
三、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下列工作:
1.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二次灌浆强度达到要求;
2.通风小室的全部建筑工程工作。
第1.0.10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第1.0.11条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装设旋转电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0.12条 旋转电机的机械部分的安装及试运行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业规程的规定。
第1.0.13条 旋转电机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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