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1.0.10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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