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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GB16487.11-1996

2005-10-12   GB16487.11-1996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自1996年8月 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船舶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8908.0000的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的进口。

  2 引用标准

  SN 0578--1996进口废运输设备检验规程--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

  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 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 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

  进口废船舶携带的船员生产废物和混入或装卸货物后残余的工业废物。进口废船在正常航行时使用和使用过程中剩余、替换的物资及海难船所载货物除外。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携带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携带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 I3015--91中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携带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进口废船舶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 8703--88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船舶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船舶轻吨的万分之一:

  a)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b)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c)含有机溶剂废物

  d)废乳化剂

  e)精(蒸)馏残渣

  f)易燃易爆性废物

  j)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h)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i)有机溶剂废物

  j)临床废物

  k)废药品

  l)密封容器等

  4.7 废船舶中除上述各条中所列废物外,其他夹带废物总重量W废式中:

  ?W废≤1.5TN,kg

  式中:W废---船舶废弃物总重量,kg;

  T---船舶入港后停泊时间,d;

  N---船舶应载船员人数,人.

  4.8 不允许进口未洗舱的废油船。废油船中油泥残留量不得超过载重吨的万分之五。

  4.9 曾经承运过4.6条所列废物物质的化学品专用船舶要求进行清洗并确认无禁止夹带废物存在后方可进口。进口者要向检验机构提供船舶承运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4.10 废船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552--83的要求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 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8--1996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