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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

2005-10-12   GB16487.12-1996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料塑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塑料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3915. 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 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 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 9000       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 引用标准

  GB 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GB/T15555.1~15555. 12一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SN 0625.1~0625.2--1997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废塑料

  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万分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3.2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塑料包装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禁止进口热固性废塑料制品和使用过的、未经过加工清洗过的废塑料制品。

  4.2 进口废塑料禁止混有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易爆性废物。

  4.3 进口废塑料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塑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5 进口废塑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6 进口废塑料外照射贯穿辐射值不得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α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不得超过0.04Bq/cm2,β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不得超过0.4 Bq/cm2。

  4.7 进口废塑料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万分之一:

  农药废物和其它化学废物及其盛装物

  a)各种液态废物

  b)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c)密闭容器和曾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等

  4.8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的其它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复合塑料、废橡胶、泥土和沙子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千分之一。

  5 检验

  5.1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5和4.6条的检验按照SN 0570一1996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1、4.2、4.7、4.8条的检验按照SN0625.1~0625.2--1997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