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木及木制品废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及木制品废料(以下简称废木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两种废木料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 |
4401.3000 |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
4501.9000 |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
2 引用标准
SN 0572--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木及木制品废料检验规程(试行)
GB 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T 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木料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木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木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木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3 进口废木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4 进口废木料总β 比活度值不得大于600Bq/kg。
4.5 进口废木料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木料重量的万分之一:
a)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b)感光材料废物
c)易爆性废物
d)石棉废物
e)各种液态物质
f)临床废物
g)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
h)废旧衣物等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木料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渣土及严重腐烂废木料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木料重量的百分之--。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2--1996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