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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扳(试行)GB16487.4-1996

2005-10-12   GB16487.4-1996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纸及纸板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或纸板(以下简称废纸)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纸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废纸名称

 4707.1000 ?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 ?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2 引用标准

  SN 0574--1996 进口可作原料用回收(废碎)纸及纸板检验规程(试行)

  GB 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T 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纸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纸的包装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纸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纸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3 进口废纸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4 进口废纸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5 进口废纸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万分之三:

  a)易爆性废物

  b)各种液态废物

  c)临床废物

  d)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e)密闭容器等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在废纸利用过程中无法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废塑料和渣土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百分之二点五。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 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4--1996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