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有色金属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有色金属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 |
7401.1000 |
铜锍 |
7401.2000 |
沉积铜(铜泥) |
7404.0000 |
铜废碎料 |
7503.0000 |
镍废碎料 |
7602.0000 |
铝废碎料 |
7902.0000 |
锌废碎料 |
8002.0000 |
锡废碎料 |
8103.1000 |
钽废碎料 |
2 引用标准
SN 0571.1-1996进口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废铜(试行)
SN 0571.2-1996进口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 除废铜外的废有色金属(试行)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 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它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中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废有色金属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废有色金属中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万分之一:
a)医药废物
b)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c)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d)含废乳化剂
e)精(蒸)馏残渣
f)感光材料废物
g)易燃易爆性废物
h)石棉废物
i)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j)各种液态废物
k)临床废物
l)厨房废物和卫生间废物
m)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有色金属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纸、废塑料、废玻璃、渣土及剥离铁锈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百分之四。
4.8 曾经盛装液体或半固体化学物质的管道、容器及其废碎片,必须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单位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供曾盛装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4.9 进口的沉积铜(铜泥)含水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照SN 0570-1996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它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1.1-1996和SN 0571.2-1996规定执行。
6 其他进口混合废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