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但不适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特殊工程。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2.1 发电设施
2.1.1 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油发电机、列车电站等发电设施。
2.1.2 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1.2.1 靠近负荷中心。
2.1.2.2 交通运输及线路引出方便。
2.1.2.3 设在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1.2.4 远离施工危险地段。
2.1.3 发电站站区内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3.1 建筑物力求紧凑,符合生产运行程序。
2.1.3.2 发电机房设在站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控制室、配电室设在机房的下风侧。
2.1.3.3 冷却水池、喷水池设在机房和室外配电装置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1.3.4 站内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
2.1.4 燃油罐宜采用钢制油罐,其数量不应少于2个。
2.1.5 事故油池应设在发电机房外,其与发电机房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m。事故油池的贮油量不应少于全部日用燃油的燃油量。
2.1.6 柴油机应有单独的排烟管道和消音器;发电机房内架空敷设的排烟管应设隔热层。地沟内的排烟管穿越油管路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发电机房外垂直敷设的排烟管至发电机房的距离不得小于1m;排烟管的管口应高出屋檐,且不小于1m。
2.1.7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并宜高出周围地面0.25~0.3m。柴油发电机拖车的前后轮应卡住。
2.1.8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的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
2.1.9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拖车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2.1.10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周围4m内不得使用火炉和喷灯,不得存放易燃物。
2.1.11 柴油发电机的总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的需要和大容量电动机起动时的要求。起动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2.1.12 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装设同期装置。
2.1.13 柴油发电机的出口侧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及低电压保护等装置。
2.1.14 发电站内应设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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