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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刀具安全铣刀、圆锯片GB18955-2003

2005-10-25   GB18955-2003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本标准中第3章和第4章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EN 847-1:1997《木工刀具安全要求 第1部分:铣刀、圆锯片》制定的,在技术内容上与EN 847-1基本一致,增加了硬质合金圆锯片的静平衡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JB 6113-1992《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技术条件》中4.1、4.2以及第5章作废。本标准第1章中限定的铣刀、圆锯片的安全要求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郑宗鉴、郑莉。

  本标准于2003年1月17日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木工机用刀具引起的危险,描述了通过刀具的设计和提供防护信息来消除或降低这些危险。

  本标准涉及了铣刀(带孔铣刀、柄铣刀和与主轴一体的铣刀)和圆锯片但不包括柄铣刀的柄部强度的有关危险。各种危险列于第5章中。

  本标准不适用于钻头、偏心单镂铣刀,切削圆直径小于16mm的铣刀,以及使用于旋转刀的车床和仿形车床上的刀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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