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城镇中工业与农业、城市化地区与非城市化地区、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1.0.4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及尾水利用等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对水体保护要求高的地区,可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
1.0.5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水和污泥的合理处置;
2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
3 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相协调;
4 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5 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1.0.6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1.0.7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废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应设置监测设施。
1.0.8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9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10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0.11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201-2005.doc(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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