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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4-1999

2006-01-06   GWPB4-1999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去向,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吨氨最高允许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氨最高允许日均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盛氨企业(包括合成氨、尿素、硝酸氨、碳酸氢氨)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7-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

  GB7490-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11891-89      水质        凯氏氮的测定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技术内容

  3.1企业类别

  合成氨企业按单套装置工程能力分为:

  大型企业:年产量≥30万吨氨;

  中型企业:6万吨氨≤年产量<30万吨氨;

  小型企业:年产量    <6万吨氨。

  3.2标准分级

  3.2.1排入GHZB1-1999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排入GHZB1-1999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废水,招待二级标准。

  3.2.3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区类别,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2.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3.3标准值

  3.3.1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执行。

  3.3.2 2001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本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执行。

  3.3.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3.3.4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

  4 监测与实施

  4.1废水量测定与采样

  在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必须安装废水边疆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4.2采样频率

  按24小时为一个生产周期,日常监测每4小时采样一次。

  4.3排污量的计算

  合成氨产品的产量以法定月报表为准,根据产品产量和测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企业吨氨日均排水量和吨氨日均污染物排放量。

  4.4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标准指标值的测定方法

  注:1)暂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等国家颁面目相应的分析方法标准后,执行国家标准。

  5 标准实施监督

  5.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地方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