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不适用于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辐射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验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
3.1 应在各操作位分别予以测量。一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
3.2 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应予以加测。如需眼睛观察波导口或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
3.3 当需要查找主要辐射源,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可紧靠设备测量,所测值可供防护时参考。
4 测量方法
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应在微波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进行测量,测量中仪器探头应避免红外线及阳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干扰。
4.3 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头的仪器测量时,将探头对着辐射方向,旋转探头至最大值。
4.4各测量点均需重复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
4.5测量值的取舍:全身辐射取头、胸、腹等处的最高值;肢体局部辐射取肢体某点的最高值;既有全身,又有局部的辐射,则取除肢体外所测的最高值。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微波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